无论我多少次称自己为「无社会性别者(agender)」都无法阻止这个世界将我视为女人,并据此对待我。我能在应聘工作时介绍自己是无社会性别者,并坚持使用自创的一套新代词,但这并不能阻止面试官将我看作一位潜在婴儿制造机,然后将职位交给那个资历更浅、但不受生殖拖累的男性候选人。
——Rebecca Reilly-Cooper, Gender is Not A Spectrum
3.1 生理性别至关重要
从第二章应当能够清晰地看出,生理性别——即身为女性——对激进女权主义者至关重要。(如前所述,部分人同时使用「女性(female)」和「女人(woman)」指代社会性别认同;但鉴于「男性(male)」和「女性(female)」是生物学(生理)性别的标准科学术语,尤其考虑到尚无其他术语能指代生理性别,我在此拒绝这种用法。)生理性别是所有解释女性压迫起源的核心要素,无论涉及女性的生殖能力、相对体力,或是性(sexuality)。同时,无论女性的压迫如何开始,生理性别依然是所有用来解释该机制持续的关键特征。根据出生时观察到的生理性别,婴儿被引导至对应的生理性别角色(sex-role)。儿童须按照社会构建的、以生理性别为基础而附加于人的社会性别观念进行社会化。生理性别是社会性别的必要成分,因为它告诉我们社会意义的的附着对象。消除或取代生理性别——如那些坚持将社会性别作为身份认同的群体希望的1——必将导致(对女性遭受压迫)解释力的严重丧失。
我们完全可以在不采纳任何激进女权主义理论前提的条件下,阐明生理性别的重要性。只需简单留意生理性别分类具备政治重要性就足够了。这些类别使我们能够命名一个被压迫且被排斥在公共生活之外的人群种姓(caste)。被剥夺选举权的是女性人类(female human),而非展现女性特质的或认同为女人的人,直到1893年的新西兰(第一个授予女性完全选举权的国家),直到1920年的美国,以及直到2015年的沙特阿拉伯这种状况才得以改变。是女性人类自十六世纪末以来为争取堕胎权持续抗争,时至今日,全球仍有二十六个国家将所有类型的堕胎(包括因强奸或乱伦导致的堕胎)定为非法。是女性人类一直被排除在工作和公共生活之外,例如在澳大利亚,直到1943年才有女性当选联邦议会议员;直到1965年才获得在公共酒吧饮酒的权利;在1960年代,女性结婚时要被迫辞去在公共部门或许多私营企业的工作。女性的薪酬仍比从事相同工作的男性低17.5%。女性持续不断地遭受媒体的性客体化,并被社会化地灌输这样的观念:她们的首要价值在于外貌和生育能力。我可以继续谈论选择生理性别的堕胎;女性生殖器残割(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人口贩运,其中绝大多数是女性沦为性奴隶;卖淫和色情制品;家庭劳动的分工;职业选择与酬金;遭受男性暴力的风险;在高地位就业领域中的代表性不足;几乎所有就业领域的更高职位的代表性不足;在政治中的代表性不足;在体育中的代表性不足……但我确信这一点已经表达得足够清楚了。

因为女性历史上一直是居于从属地位和受公共生活排斥的受害者,且这种从属地位和排斥所产生的的影响具有深远意义,即便形式上的障碍已被消除,至今仍能感受到其影响的存在,因此保护这一种姓的人群依然重要。1979年通过的国际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正是对现有人权法未能成功保护女性这一事实的承认。保护女性的一种方式是承认相对差异存在,例如男女间的身体差异导致前者在体育运动中具有竞争优势。另一种方式是实施平权行动政策,以增加女性在历史上被排斥且至今仍代表性不足的领域中的参与度或代表性。还有一种方式是提供(或维护)女性专属空间、服务和配套设施,例如女性健身房、女性健康服务、女性意识提升小组2。如果无法清晰确认这些保护适用的人群类别,我们便无法提供这些保护。激进女权主义者认为生理性别至关重要,但不必非得是激进女权主义者才会这么想。
重申生理性别在政治层面的重要性,同样延续了激进女权主义的使命——纠正古典自由主义的遗留弊端,即过度强调精神而轻视身体的失衡状态。艾莉森·贾格尔将其称为「规范性二元论(normative dualism)」,即认为不仅存在精神/身体分离且精神更重要、更值得珍视。贾格尔批评这种观点具有男性偏见,理由是鉴于男女在生殖功能上的差异,其生理体验存在显著区别。这种以精神为导向的平等就业政策可能忽视女性在月经、怀孕、哺乳和更年期方面特有的生理需求。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在当今关于体育包容政策的政治辩论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经历男性青春期会产生一系列生理差异,使男性在大多数体育运动中具有竞争优势,因此体育运动往往实行生理性别隔离(sex-separated)以确保公平竞争。这种生理性别隔离当下正受到跨性别包容政策的挑战,因为部分人认为跨性别女性(transwomen)应当被允许参加女子体育赛事。
生理差异对语言政治同样重要。为迎合「社会性别少数群体」,一些组织正在重新修订属于特定生理性别的词汇,使其变为社会性别中性的。女性可能怀孕并哺乳,女性面临宫颈癌风险,且女性罹患乳腺癌的风险最高。但如果跨性别男性(transmen)是男人,且社会性别非二元的女性不是女人,那么为了实现最大限度的准确和包容,我们就必须使用诸如「怀孕的人群(people who get pregnant)」或「有宫颈的人群(people with cervixes)」之类的语言。这掩盖了一个事实:这些事情只发生在非常特定的「人群」身上,即女性人群。
作为女性,女性拥有共同利益。拥有共同利益的人围绕这些利益进行政治组织是合理的。这并不要求所有女性的经历必须完全相同,显然她们并非如此3。只要存在着对她们构成共同威胁的模式即可。即使威胁的暴露程度存在差异,但威胁本身依然是共有的。例如,无论一名女性在与生理性别无关的方面是否享有优势,强奸都可能发生在她身上。
鉴于我迄今所阐述的一切,希望人们能够清楚认识到:建立一个理论体系并发起一场运动来命名女性生理性别种姓(female sex caste)及其成员所受的压迫,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已不言而喻。这一理论就是激进女权主义和它的最新形态——社会性别批判的女权主义。这种女权主义的一个优势是,关于群体成员身份的棘手问题很少4,因此没有压力让我们束手无策、或是拒绝尝试给「女人」下一个(非循环的)定义5。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生理性别是社会性别据以强加其上的特质,但生理性别本未必构成女性遭受边缘化的所有具体形式的一部分。由此可见,社会性别批判的女权主义的职责范围比(部分版本的)激进女权主义更为广泛。在许多国家,女性被迫为男性提供无偿家务服务导致她们无法从事有偿工作,她们的收入远少于男性,并在经济上完全依赖男性。然而,这些女性中的一部分可能已经成功在性层面脱离其男性伴侣,且未生育子女。因此仅将她们的压迫归因于性行为、生产或育儿是不充分的。这实际根本与她们的女性身体无关。真正的根源在于,拥有此类身体的人群是如何基于其身体而被强加某些期望,并被推入特定社会角色。我们需要理解社会性别规范,即女性被女性特质规范控制的具体内容。
3.2 社会性别规范
在第二章中,我援引了玛丽莲·弗莱的观点指出,正是社会威胁制约着人们偏离符合社会性别规范的行为(这里我指的是,男性是男性特质化的,而女性是女性特质化的);若非这些威胁,女性特质和男性特质的模式便不复存在。我同时提到,尽管她未使用「规范(norms)」这一概念,但这一概念框架仍有助于理解她的论述要旨。
蕾贝卡·雷利-库珀在2016年为《永恒(Aeon)》杂志撰文时,如此阐释社会性别。社会性别是一套基于人的生理性别而施加其上的规范体系,它向女性群体规定哪些行为是值得提倡的,又划定哪些行为是应予禁止的;又对男性群体规定另一套值得提倡的行为,并禁止另一套行为。雷利-库珀解释道:
这些规范不仅对个人而言是外部的且强制施加的,更构成了一种二元的种姓系统(caste system)或等级制度,一种由两种位置组成的价值体系:男性生理性别(maleness)高于女性生理性别(femaleness),男性身份(manhood)高于女性身份(womanhood),男性特质(masculinity)高于女性特质(femininity)。个体生来就具备履行两种生殖角色之一的潜能,这种角色在出生时、甚至出生前便由婴儿的外生殖器决定。从那时起,他们将被灌输进等级制度中的两个阶级之一:如果生殖器凸起则属于优等阶级;如果生殖器凹陷则属于劣等阶级。
大多数女性被培养成「被动、屈从、柔弱且关怀的」,而大多数男性则被培养成「主动、支配、强壮且具有攻击性」。这种体系限制了人类的潜力,并催生了社会等级制度。
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规范至关重要: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具有个人属性,因人而异,且不太依赖他人看法。它们是我们强加于自身的准则,未能践行这些准则可能引发内疚或羞耻感。社会规范则具有社会属性。它们通过社会信念、社会遵从和社会监督得以维系。社会规范始于规范性期望,即附带价值判断的预期。克里斯蒂娜·比基耶里将社会规范描述为一种人们倾向于遵守的行为准则,因为他们相信多数人都遵守这些准则,且多数人认为自己应当遵守。当比基耶里提到的「多数人」,并非全球范围的多数人,而是指特定「参照网络(reference network)」中的多数人,即你身处其中的群体。这可能是你的国家、州或社区。
以符合该理论的社会规范为例,在日本,存在着一种女性上班需穿高跟鞋的规范(尽管目前正受到挑战),鞋跟高度通常在1.9到2.75英寸之间(约4.8至7厘米)。对于任何遵循此规范的女性而言,她很可能相信(因为她观察到)其他女性确实穿着高跟鞋上班,并且很可能相信人们认为女性应当穿高跟鞋上班。或许她们目睹过其他女性因为不穿高跟鞋而遭到上司责难,或许她在媒体上读过关于女性穿高跟鞋重要性的评论文章,或许听过其他女性对不穿高跟鞋上班的女性表达的负面看法。(日本女性发起的#KuToo运动正是试图唤起社会对长时间穿着高跟鞋工作的不适感的关注,并改变日本的这一社会规范的尝试)。

社会性别规范是社会规范,但对许多人而言,它们也可能被内化为道德规范。或许某位女性坚持健身保持身材,既因她目睹许多其他女性也在如此行事,也因深知大众普遍认为女性应当具备身体吸引力。但她可能同时相信,无论其他女性如何选择,她自己都应当保持身材;如果她遭遇一段压力时期无法进行同等强度的锻炼,导致体重增加,她可能会因未能达到自我设定的标准而感到羞愧。正因社会性别规范如此无孔不入,且女性自出生起就被灌输要遵循女性特质的规范,因此至少有部分社会性别规范被内化为道德规范(而非仅是社会规范)的现象并不罕见。当规范是社会范畴的时,可以通过挑战社会遵从行为(例如,让日本的众多女性停止穿高跟鞋上班),以及挑战「社会遵从是有价值的」的观念来改变现状(例如揭示女性穿高跟鞋长时间站立的痛苦,并指出要求女性承受这种痛苦而男性却不必如此的做法何其不公)。当规范具有道德属性时,情况则更为复杂。
然而这不应被理解为,倘若女性停止遵从社会性别规范,且所有人从明天起都停止监督女性特质的规范,女性的压迫就会突然消解,女性就会获得解放。这些规范的历史性强制已经形成「结构性不公」的遗毒——即深植于法律、文化及主要社会制度的不公。例如,历史上强加于女性的婚姻和持家规范,导致医学领域直至特定时期才出现女性从业者,且数量极少,如今在某些领域(如心外科、血管外科和骨科)女性仍属少数。在澳大利亚,女性仅占医疗业领导层的30%(即医学院院长、首席医疗官、医学院董事会和委员会成员)。这意味着医学研究在历史上始终高度男性中心化,即便在今天这种现象仍然相当严重。针对特定女性健康问题的研究缺失的事实,使遭受这些问题困扰的女性处于劣势境地(这一判断以反事实基准为参照:即若历史上从未存在不公,就不会将历史不公固化为结构性不公)。
女权主义哲学家凯瑟琳·詹金斯在为社会性别即身份认同辩护时承认,社会性别大致如雷利-库珀所构想的那样构成一套规范体系,但她认为,社会性别认同是将这些规范视为对自身具有约束力。詹金斯写道:「说某人具备女性社会性别认同,就是说她将自己所处社会语境中与女性相关的规范视为对自身具有约束力的」。但她同时也指出,个体或许认同某些规范的约束力,却也清楚「他人会参照(例如)男性特质规范来评判其行为」。根据雷利-库珀的观点,存在一套要求女性展现女性特质的规范体系6;而根据詹金斯的观点,任何人都能将女性特质规范视为对自身具备约束力,这正是对拥有社会性别认同的本质的解释。但詹金斯对规范运作机制存在误解。正如雷利-库珀所说,规范「对个体而言既是外部的又是强制施加的」。如果规范仅仅是散布于世间的、自由采纳或摒弃的观念(ideas),那便不构成规范体系,更无法解释女性遭受的压迫。正是规范的强制施加(coercive imposition)——即弗莱所称的「惩罚」与「威胁」——才使社会性别成为规范体系。因此,一个非女性者能够随意将女性化规范套用在自己身上,但只要他们是可被辨识的男性,他们实际上就不会真的受制于女性特质规范(相反,他们将受制于男性特质规范)。
美国最近一起涉及跨性别身份歧视的案件中,一名法官似乎也同意这一点。艾米·史蒂芬斯在殡仪馆供职期间仍以男性身份示人。史蒂芬斯告知雇主自己计划进行转变,并希望开始遵循女性着装规范而非男性着装规范,随后遭到解雇。伊丽莎白·亨格福德援引卡根大法官对此前一桩案例的解读「对传统社会性别角色的遵从本身构成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特质(trait)」。卡根附议了法庭的判决意见,法院判定解雇史蒂芬斯的行为违法,原因有多个,其中之一源自反对生理性别刻板印象的法律先例。亨格福德支持卡根的观点,她写道:
在不遵从社会性别规范的分析下,解雇艾米·史蒂芬斯的行为显然违法。这种推理再次要求我们以史蒂芬斯的男性生理性别为前提,方能评估他被期望遵从哪些社会性别角色,以及/或者他偏离了哪些角色。此举还避免形成这样一种假设,即具有「跨性别身份」者因强制执行社会性别角色而遭受的伤害或负担,会比其他不遵从社会性别规范的人群更为严重7。

当我们把社会性别理解为一种基于生理性别施加的规范体系时,便能预见人们将如何受到规范约束。正是因为史蒂芬斯是男性,他才因想穿典型的非男性服装被解雇。如果假设史蒂芬斯是女性,那么她被解雇的原因就成了谜,毕竟工作场所中没有其他女性因穿着非典型男性服装(即女性典型服装)而被解雇。如果将解雇理由归为跨性别歧视,则忽略了关键事实:在同一工作场所中,任何不遵循社会性别规范的女性(例如,一位具备男性特质的女同性恋者)若坚持遵循典型的男性着装规范,同样可能面临解雇。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不遵从社会性别规范而遭受歧视的并非只有跨性别者。然而,目前只有跨性别者得到免受此类歧视的社会切实有力的保护。
有些人会争辩称,规范依据的可能不是生理性别。毕竟,被误认生理性别(mis-sexed)屡见不鲜。女权主义哲学家洛里·沃森曾写道:
陌生人在辨认我的生理性别时,多半将我判定男性;据我估算,在日常与陌生人的互动中,超过90%的情况下我会被视为男性。这种情况始于十六年前我剪短发(自青少年时期我就始终穿着「男人的衣服」 )。再加上我身高近六英尺,肩宽体壮,拥有健硕体格——这是我与生俱来的躯体。事实上,他人对我男性身份的认定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当有人正确识别我为女性时,我常会措手不及地感到惊讶……我不是男性。我不认同男性身份。无论是否跨性别,我都不愿成为男性。我是女性……
这是否表明规范依据的并非生理性别,而是其他某种因素?女权主义哲学家莎莉·哈斯兰格在一篇关于种族和社会性别的著名论文中似乎持有这样的观点。她大致认同规范理论框架,将身为一个女人描述为被标记为支配待遇目标的过程。但她主张,女人并非因为她们是女性被标记,而是因为她们「被视为女性生育生物学角色之证据的(无论实际观察的或是臆想出的)身体特征」。哈斯兰格是那些将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分离的哲学家之一,她将「女人(woman)」一词用作社会性别术语,认为『一个人可以成为女人,而无需(在通常意义上)「表现得像个女人」、「感觉像个女人」,甚至无需拥有一个女性身体』。由于她将社会性别视为一种社会地位(即社会等级中的位置),她感兴趣的是人们如何被看待、被对待及其生活如何被构建。只要某人被以女性群体普遍的方式看待和对待,其生活被建构为女性群体普遍的生活形态,即使其生理性别非女性,依旧可以成为一个「女人」。
这乍看似乎颇有吸引力。毕竟事实确实如此,男性特质规范被施加在某些女性身上(如上文的沃森),而女性特质规范被施加在某些男性身上。但这些规范被施加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难道是「外表看起来像女性的人就该展现出女性特质」的规范吗?漂亮的男婴会被引导进入女性生理性别角色吗?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人们之所以将男性特质规范施加在外表看起来像男性的人身上,是因为他们假定对方就是男性。当意识到判断失误时,人们通常不会继续施加该规范(只要他们相信对方所言属实)。假设一位看起来像女性的男性与另外几名男性乘客合乘一辆优步,途中司机的GPS出现故障。其中一位男性乘客开玩笑说由他来导航,因为「她」可能不擅长看地图。这个看起来像女性的男性只需指出自己实际为男性,这种歧视性的假设便会不攻自破。

用一个略显滑稽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假设斑马存在黑市贸易,人们愿意为它们的条纹皮出高价,某个企业家便想出把驴涂成斑马的样子,再向想进入「斑马」栖息的猎人收取费用8。如果我们想把人类为经济利益猎杀斑马的行为描述为道德上令人憎恶的,我们会说「斑马被猎杀是猎人靠出售其皮毛能赚取丰厚利润」,还是会说「动物因被观察到或臆想出的、被视为斑马身份证据的身体特征而遭猎杀,因为猎人靠出售其皮毛能赚取丰厚利润」?在我看来显而易见,我们不会采用后者的表述,这不禁令人质疑哈斯兰格为何要引入如此臃肿的措辞。或许是因为到2000年时,女权主义者在「女人」这一范畴及女权主义受众问题上追求「包容性」的意愿早已深入人心,几乎被完全内化了。

将社会性别理解为一种基于生理性别强加的规范体系,有助于阐明社会性别本质是社会问题。激进女权主义和社会性别批判的女权主义均认同社会问题需要社会解决方案,而非个体的应对之道。女性作为一个社会群体(阶级/种姓)历来遭受压迫,其成员往往面临诸多相似困境与阻碍。这使得女性必须通过政治组织来推进群体利益。这同样要求女性描述虐待、骚扰、剥削、歧视、劣势等现象的模式,以辨明哪些属于女权主义政治议题,而非仅源于个体在特定情境和关系中产生的问题。詹尼斯·雷蒙德在第二轮浪潮期间对变性现象(她称之为「跨性别主义」)的批判之一,就是其针对社会性别观念束缚这一社会问题提出了个人化的、医学化的解决方案9。雷利-库珀对所谓的「(社会性别)非二元」或「无社会性别」身份认同的批判如出一辙。她将个体主张自己是(社会性别)非二元或无社会性别的行为描述为「试图从牢笼的栅栏缝隙间溜走,却让牢笼的其余部分完好无损,让其余的女性群体继续被困其中」。
- 作者注:参见前言的注释1和2。用那些认为生理性别是社会构建的女权主义者所能接受的术语来陈述社会性别批判项目是直接了当的。货币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构建。但既然它已经被构建出来了,它就是真实的。我们能通过指出它属于社会构建这一事实,以此强调金钱的存在具有偶然性而非必然性;并由此激发人们思考如何在没有金钱的情况下组织社会。然而一旦我们决定要瓦解(「解构」)它,单纯假装它不存在显然是个拙劣的策略,竟有人财富丰厚,有人一贫如洗,且在短期内金钱仍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境遇。生理性别亦然。即便朱迪斯·巴特勒及其追随者(巴特勒最近宣布其非二元的社会性别认同)所言属实,即生理性别是基于任意身体差异的社会构建——即某些身体具有某类生殖解剖结构,而另一些身体具有另一种,这与耳垂大小或身高差异并无本质区别(另参见阿斯塔在2018年的讨论)——但一旦生理性别指派在事实上完成了,儿童就会因此遭受差异化对待。男女之间存在显著的平均差异,尤其体现在暴力犯罪的实施方面。 「生理性别作为社会构建」这一界限将这些差异的生物学决定论解释拒之门外,但却不拒绝社会化解释。既然性别经由社会建构,性别即具有现实性。它或许具有偶然性,我们或许能消除它,但眼下我们仍不得不面对它,正如金钱一样。这意味着我们目前不得不面对它造成的影响,这包括将身体「任意」指派到生理性别范畴实际已经塑造了各个范畴中的个体。我们可以接受这些个体本可以成为其他样貌——若一个男婴被指派为「女孩」并按「女孩」养育,变可能变成「女孩子那样(girl-like)」——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承认他们当下确已形成特定形态。因此,追随巴特勒的女权主义者认同:短期内瓦解生理/社会性别系统的最佳途径,是关注个体在(建构的)生理/社会性别框架下被塑造的路径,特别是要确保被构建为劣等/从属地位的范畴,即那些「出生时被指派为女性」的群体,与被构建为优等/支配地位的范畴的群体拥有平等的机会。 ↩︎
- 作者注:我所说的「女性专属空间」指生理性别隔离(sex-separated)的监狱、更衣室、试衣间、浴室、无家可归者以及毒瘾者和酗酒者的收容所、强奸和家暴庇护所、健身房、水疗中心、体育运动、学校、住宿、候选名单、奖项、配额、政治团体、俱乐部、活动、节日和团队。 ↩︎
- 作者注:克里斯蒂娜·霍夫·索莫斯是许多著名女权主义者及其女权主义思想的激烈批评者,她曾批判女性作为一个种姓的理念,认为这该理念允许特权女性在每一位弱势女性受到伤害时也声称自己受到伤害。她写道:『你不需要直接伤害我,但我若认同某个你已经伤害过的人,我便可能对你心怀怨恨……当我在界定一个受害的「我们」并与之共进退后,便能指着某个受害者宣称:「他伤害她,就是对我们所有人表示轻蔑」,或者「伤害任何女性就是伤害我们所有人」,或简言之「他对她的所作所为,就是对我们所有人的所作所为」』(Sommers,1994,p. 42)。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索莫斯的观点完全正确的世界。假设除一国外,所有国家都已切实实现两性在社会、政治、法律和经济层面的平等;女性解放已经实现。这些女性未必是「享有特权的」,但她们在(生理)性别歧视方面确实无怨可诉。但在仅剩的那个国家里,针对女孩和女性的系统性歧视依然存在。那么,让其他国家的女性在那些女性受伤害时说自己也受到伤害,似乎有些牵强。然而在我们所处的现实世界——而非为使索默斯批判成立构想的理想世界——存在一种足够普遍的模式,足以让女性将特定女性遭受的伤害视为对全体女性的伤害。卖淫和色情制品的存在就是很好的例子。尽管从业女性承受着最深重的伤害,但男性能购买女性身体的使用权,或观看他人购买女性身体的使用权,这一事实本身已对所有女性造成负面影响(更多内容见第四章)。无论多么富有特权,一名女性都能指着色情制品中对女性的降格和性物化现象,真诚地说出「他伤害她,就是对我们所有人表示轻蔑」。这部分源于男性将她当作物品使用时,视其为可与其他类似「物体」互换的存在。索莫斯的主张也使她在面对其他社会群体时处境尴尬。她是否会否认,当一个犹太人遭受反犹主义时,对个体的侮辱实则暴露出对全体犹太人的蔑视?或者她是否会否认,对一位澳大利亚原住民的迫害(至少当动机是种族主义时),在象征意义上是对全体原住民的迫害?基于群体的歧视或仇恨的证据大量存在,以至于否认其存在根本站不住脚;如果索默斯不否认此类现象普遍存在,她就必须解释为何种族、宗教等社会群体特征会引发此类现象,而生理性别/社会性别却不会。 ↩︎
- 作者注:棘手的问题确实存在,其涉及特定且罕见的间性(intersex)变异,但和社会性别认同无关。 ↩︎
- 译者注:非循环定义(non-circular definition )是指不使用「女人就是有女性特质的人」这种逻辑套圈来给女人下定义,而试图给出一个逻辑严密的界定。很多理论家因为无法给出一个完美的非循环定义而束手无策,最终宣告彻底放弃定义这个词。但作者指出,激进女权主义理论不需要走到这一步。 ↩︎
- 作者注:这一说法的确切含义可以更精确地加以阐释,并且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具体语境。 ↩︎
- 作者注:参见(Hungerford,2019)。她的意思是,任何不遵从社会性别规范的人,例如具备女性特质的男孩或具有男性特质的女孩,都可能受到强制执行社会性别角色的束缚,而不仅仅是跨性别者。 ↩︎
- 作者注: 一家埃及动物园真的这么做了,参见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nqa9Ma5CXY,访问日期2020年5月23日。一个类似的例子(用于在提出知识主张时排除相关的替代方案)参见(Dretske,1970,pp.1015–1016) 。 ↩︎
- 作者注:她写道,「将所有形式的跨性别主义都视为一种社会性别反抗,并以此为由呼吁宽容的说法,尽管诱人却是虚假的。相反,跨性别主义将社会性别反抗局限在为衣橱、荷尔蒙、手术和姿态呈现——它涵盖一切,除了真正的生理性别平等。一种真正的性政治应当认同一种能够转变而非顺从社会性别的跨性别立场与现实」(Raymond,1979,p. xxxv)。她在第5章的讨论特别有趣。她说跨性别者处于一个独特的位置,可以将他们对社会性别的不满转化为对制造这种不满的社会的愤怒(p.124);作为一个解放项目,女权主义中蕴含的自由比通过手术达成顺从而获得的自由更多(p.127);并且当一个人甚至还没有考虑过生理性别刻板印象和恐同社会在其产生改变生理性别的欲望中所起的作用时,他无法给出真正的知情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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