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之痛》|第七章:权利冲突——当社会性别被写入法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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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修正案打破了常规,允许一个人可以不认同自己是男性或女性。根据该立法的解释性备忘录,「社会性别认同」的定义「为社会性别多元人士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该术语将模糊性带到新高度,因为「社会性别」体系只涉及两种社会性别:男性作为支配的生理性别种姓对应的男性特质,以及女性作为从属的生理性别种姓对应的女性特质;多元性并不适用(Parliament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2013b:Article11)。该定义包括「一个人表达或呈现其社会性别的方式,并承认一个人可以不认同自己是男性或女性」。然而,无论这个人是否「认同」,除非他们是间性者,否则他们在生物学上依然是男性或女性,因此,该立法使公民的幻想生活能够受到国家保护。就在该修正案即将通过立法机构的最后阶段,这个「既非」类别可能立即被一位澳大利亚男性采用,他在新南威尔士州法院赢得一项判决,得以更改出生证明来自我认同「既非男性也非女性」(Bibby,2013)。这一判决被誉为开创性的。事实上,诺里·梅·韦尔比是个在二十八岁时跨性别的男性,随后对自己的决定感到后悔,但决定不再自我认同为男性,尽管他也不再自我认同为女性。或许因为他已经切除睾丸,用他的话说,他是一名「太监」(ABC,2003)。韦尔比在生理性别重置手术(SRS)前是名男同性恋变装表演者,术后为了获得经济收入为男性卖淫(ibid.)。韦尔比的情况表明,法律将不得不持续地、临时地调整,以应最初由医学和社会对跨性别主义接纳所导致的功能障碍。相比之下,间性者更有理由宣称他们「既非男性也非女性」,但这不适用于像诺瑞·梅·韦尔比这样的男性,因为他们是生物学上毫无疑问的男性,只是生殖器被国家许可的医疗专业人员没收了。

一旦立法者认可 「社会性别权利」 的法律效力,他们会发现自己不得不制造越来越多的模糊且混乱的语言和概念。这是一条滑向荒谬的斜坡,例如,允许生理男性或女性在国家正式背书下实现其并非该生理性别的幻想。这类立法对女性权利的全面影响,将在未来的判例法中逐步得到阐明,但在一些司法管辖区,以「社会性别权利」为由做的决定,显然已经对女性享有的尊严权和安全权构成了严重侵害。下一节将探讨允许男性行使其「社会性别权利」进入女性极易受伤害的空间——女厕所和女子监狱——带来的影响。

7.5女性专用厕所与尊严权

尊严是人权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以此开篇:「鉴于对全体人类成员固有尊严及平等且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United Nations,1948)。目前,尤其在美国,男性身体的人群进入女厕所的情况日益频繁,并以社会性别权利为由被成功合理化。这使女性可能面临男性一系列性骚扰行为的侵害,进而侵犯女性的人格尊严权。近期关于社会性别权利文件的宽泛用词创造了一种可能性:无论是接受生理性别重置手术的传统「变性者」,还是在特定日子或周末进行兴趣爱好的异装者,都能使用女性厕所。

在西方历史上,提供女性专用厕所一直是女权主义者的重要目标,也是女性平等的必要条件(Penner,2001)。如果没有安全的厕所,女性就无法外出工作或进入公共空间。在印度等国家,这仍然是一个极其严峻的问题,当地正发起关于女性厕所权利的人权运动,旨在保障女童能够上学,并使女性能免于在田野或公共场所排泄时易遭受的性暴力(Yardley,2012)。然而,当下在西方,这些对女性福祉和机遇至关重要的设施,似乎正遭受要求进入其中的异装男性的威胁。

为男性进入女厕所制造「权利」具备诸多潜在负面影响,例如,使女性心存顾虑不敢使用,从而引发潜在健康问题;强迫女性和男性近距离接触,而其中一部分男性对在这类场所侵犯女性人格尊严来获取性兴奋抱有显著兴趣。此类进入行为可能对女性尊严和安全构成的威胁,可以从互联网大量能免费获取的色情素材中得到佐证。这类素材中,男性展示和交换通过隐形摄像头偷拍女性在厕所和更衣室排泄或在淋浴间裸体的照片。这些资料属于通常被称为「裙底偷拍(upskirts)」的色情子类,是男性色情消费者对在女性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其裙底行为的称呼。男性偷拍裙底的方式包括:在自动扶梯上利用鞋尖上的摄像头、将装有摄像头的包放在女性身旁的地面上、特别是在女厕所和淋浴间安装隐藏摄像头。裙底偷拍现象被认为是移动电话技术的衍生物,它促成了一种针对女性的性骚扰和性暴力新形式。对此类问题的关注促使多个国家出台新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Powell,2009)。参与裙底偷拍的男性群体背景各异,包括澳大利亚公开赛的男网球迷(ibid.),将女教师视频上传至互联网上的男学生(Epstein,2012),甚至还有一位男性泌尿科医生。在 2012 年 8 月纽约一起案件中,一位受人尊敬的泌尿科医生将其职业兴趣延伸到一个新方向,因在车站站台上偷拍女性裙底被捕(Newcomb,2012)。这种形式的窥淫癖包括直接针对女性的排泄功能进行观察、拍摄和录音。

通过这种侵犯女性尊严的方式获取快感的犯罪者,也包括那些穿着女装的男性。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显示,穿着女装的男性因在女厕所内从事危害女性的行为被捕。他们实施的有害行为包括:偷拍正在使用厕所和淋浴间的女性、从相邻厕所隔间或隔板下方偷窥女性、要求女性承认他们是女性,若女性拒绝则表现出攻击性、以及诱骗儿童进入女性厕所进行性侵犯。我们无从得知这些男性是否认同为变性者或跨性别者,还是只为更方便地接触女性和儿童而换上女装的男性,但无论哪种情况,允许男性进入女性厕所带来的问题仍然存在。博客 Gender Trender 将近几年此类逮捕案例汇总成清单(Gender Trender,2011a)。在英国的一起案件中,一名男子扮成「带面具和假发的人体模特」,潜入一家购物中心的女厕所隔间,并在那里「实施」未指明的「性行为」(The Telegraph,2011)。这名二十二岁的男子告诉警察,他「发现女性上厕所的声音令其性兴奋」,他曾用手机从隔间门下拍摄女性的双脚,并录下马桶冲水的声音。在另一起案件中,有人发现一男子假扮女性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女更衣室内窥视女性,并用手机拍照(Rufus,2010)。在阿肯色州小石城的一起案件里,一名身穿女装的三十九岁男子因在三名儿童面前暴露生殖器手淫,试图诱骗他们进入女厕所被捕(Newport TV,2010)。此人有长期露体和猥亵史。2013年5月,一名身穿「女性」服装的男子因使用隐藏摄像头在女厕所内偷拍女性在加利福尼亚州被捕(Daily News,2013)。当然,并没有女性试图伪装潜入男厕所偷摄男性使用设施的对等行为,并且男性也不像女性那样,需要用生理性别隔离厕所来保护其尊严和安全。

保护「社会性别认同」权引发的权利冲突,在 2012 年 10 月美国发生的科林·弗朗西斯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此案中,弗朗西斯是一名四十五岁的生理男性,结过三次婚,且是五个孩子的父亲,有完整的男性生殖器,并且在 2009 年前都在以男性身份生活,他确立了使用常青州立学院女更衣室桑拿房的权利(Golgowski,2012)。该更衣室由邻近两所高中的女生共用,一些家长投诉称,这名具有男性身体的人常在其未成年女儿面前裸露身体。校方对此表示,法律要求其必须保护科林在女更衣室裸露身体的权利,随后引导女孩们去使用一处面积更小、设施较差的场所,并在主更衣室加装一道帘子,称女孩们可以在帘子后面更衣。弗朗西斯的「社会性别认同」权凌驾于那些生而为女并作为女性抚养长大的人的权利之上。本节涉及的案例仅是女权主义跨性别批判博客所罗列的一小部分。此外,由于女性通常意识不到自己正在被录制或观察,已报道的案例很可能仅代表此类男性犯罪行为的冰山一角。

异装男性使用女厕所的权利获得所谓进步酷儿理论家和进步人士联盟的支持,他们认为,生理性别隔离厕所是不必要的,并且彻底过时。约克大学的席拉·卡瓦纳便是其中一员,她著有《酷儿化洗手间(Queering Bathrooms)》(2010)一书。她对「跨性别者」可能是性掠夺者的观点嗤之以鼻,并称:

(据我所知)尚无任何关于跨性别者在洗手间对顺性别(即非跨性别)使用者进行身体或性攻击的报道。仿佛厕所已经成为那些无法用逻辑证明反对跨性别包容性立法的人援引的一种危险象征。

——Cavanagh,2011:18

然而,大量证据表明,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跨越了文化和历史存在(Romito,2008),且没有任何充分理由认为,身着女装的男性会有不同的行为表现。事实上,如前文所述,已经有相当充分的证据表明,无论是单纯的异装男性还是「跨性别者」,确实在厕所等空间对女性实施暴力的行为,而对那些指出此类令人不安的事实的人表现出的轻蔑和嘲讽,并不能否定事实本身。

卡瓦纳主张推行去社会性别化厕所,并指出:「社会性别包容且豪华的厕所是二十一世纪一个值得投入的项目」(Cavanagh,2011:20)。不幸的是,这种为追求跨性别权利而提出的论点,不仅在学术酷儿理论领域开始流行,也开始在地方政府政策中获得支持。2013 年,英国布莱顿-霍夫市议会宣布,有意对其公共厕所实施去社会性别化改革(Ward,2013)。市议会表示,希望推广「社会性别中性」并「建设不分生理性别、对所有人开放的设施」。该计划从修建一个包含四间新卫生间和一家咖啡馆的建筑开始。卫生间的门上将同时印有男性、女性和儿童的图像。市议会认为,此类设施「对于不认同男女二元生理性别的人来说将更易于使用」(ibid.)。随后,单一生理性别厕所将逐步被淘汰。该政策是为响应市议会一个旨在调查「该市跨性别居民所面临的问题」的工作组的要求。这个名为「跨性别平等审查小组」的小组还建议,应禁止使用涉及社会性别的称谓,如先生、夫人、小姐和女士,以免冒犯跨性别社群并迫使他们「在两种社会性别之间做出选择」。绿党的议员支持该计划,有趣的是,反而是保守派议员指出,这侵犯了女性的安全权。反对党保守党的一位议员辩称:「当地居民,尤其是带着孩子的女性,更倾向于使用分开的设施,因为这样更安全」。

7.6跨性别主义和监狱系统

女厕所并非唯一一个、女性在其中易受寻求行使 「社会性别权利」 的男性进入影响的隔离空间。女子监狱是他们正寻求合法进入权的另一个空间,本节将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案例,说明当男性冒充女性的权利被置于女性权利之上时所造成的权利冲突。西方国家的男性囚犯正在利用人权法律,成功争取到在狱中获得公费跨性别治疗、随后转入女子监狱的权利。在那些被赋予和女性共同羁押权的男性中,甚至包括部分对女性安全威胁最大的人——即被判犯有严重暴力罪行(包括谋杀女性)的男性。跨性别的男性比其他男性更具有犯罪倾向。一项美国的研究显示,21% 的男性跨性别者曾因各种原因被判入狱,而美国总人口的这一比例为 2.7%(Grant et al,2011)。尽管在一些司法管辖区「跨性别」囚犯的诉求仍然被拒,但在同性恋组织和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下,他们的诉求正日益兑现。

在澳大利亚,囚犯的跨性别治疗尚未成为常规做法。若成为常规,澳大利亚连环杀手保罗·丹耶将是第一候选人。1993年,在墨尔本湾区郊区,丹耶在七周内杀害三名年轻女性。服刑期间,他要求「在狱中化妆、接受纳税人出资的生理性别改变手术,并通过契约契据1正式将名字改为宝拉」(Dunn,2012)。他的要求被驳回,在 2012 年 7 月,他表现出了一些行为证明了他实际和女性有多么不同。据报道,警方正在调查丹耶涉嫌强奸四名患有智力障碍的男性狱友。丹耶的案件确实说明了当男性暴力犯罪分子被认定为「女性」,并被转移到女性监区时可能会引发的问题。没有理由认为,这类男性自我认同为「女性」的信念就会改变其从事具备明显男性特征的、性暴力行为倾向。在 2012 年澳大利亚的另一起案件中,德里克·露露·辛登在昆士兰法院被拒绝获准开始接受针对社会性别认同障碍的荷尔蒙治疗。昆士兰惩教署辩称,拒绝符合其政策,该政策仅向在进入监狱系统前就已经开始服用荷尔蒙的男性提供药物(Smith,2012)。1999 年 4 月,辛登因在家中袭击七十一岁的贝瑞尔·格雷斯·布朗被定罪,该袭击导致布朗心脏病发作并中风身亡。

尽管在美国,允许男性囚犯进行跨性别治疗仍存在阻力,但 2011 和2012 年的法院判决已经确立男性囚犯获得荷尔蒙治疗和手术形式的跨性别治疗的权利。在 2011 年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中,一名有严重性侵女童犯罪史的男性囚犯赢得在狱中接受荷尔蒙治疗的权利(McDermott er al.,2011)。桑迪·巴蒂斯塔从很小的时候就开始针对女孩实施暴力。巴蒂斯塔的母亲在他六岁时被父亲杀害,据称在他由祖父母监护期间曾遭受性虐待。十四岁时,他袭击了一名六岁女孩;一年后又将另一名女孩带入树林,但未实施侵害。在 1986 年的一起案件中,巴蒂斯塔因给从当地报纸物色的年轻女孩拨打淫秽电话被捕;十年后,他因在牢房内藏匿少女照片受到惩处。他于 1997 年被诊断患有社会性别认同障碍。麦克德莫特·威尔-埃默里律师事务所在巴蒂斯塔起诉当局不准其接受跨性别治疗的诉讼中担任代理。该律所在其官网上自豪地宣布,他们在这场被视为重要人权胜利的诉讼中大获成功,让巴蒂斯塔得以接受荷尔蒙治疗。该案法官于 2011 年裁定,拒绝为巴蒂斯塔治疗将构成「残酷且非常规的惩罚,实质上是对她严重医疗需求的漠视」(ibid.)。这一判例被用于 2012 年美国另一名男性暴力囚犯的案件审判。该囚犯不仅寻求荷尔蒙治疗权,还要求获得州政府资助的生理性别重置手术(Lavoie,2012)。罗伯特·科斯列夫于 1990 年谋杀妻子雪莉,在作出这一历史性判决后,他开始在男性监狱以女性身份生活并服用荷尔蒙。这是联邦法官马克·沃尔夫首次命令监狱官员为跨性别囚犯提供生理性别重置手术。沃尔夫裁定,生理性别重置手术是治疗「她」的「严重医疗需求」的唯一途径。预计这一裁决将为其他在狱中寻求生理性别重置手术的男性开创先例。

将男性囚犯转到女子监狱的问题与上述裁定紧密交织,这一「权利」在英国 2009 年的一起法院案件中被确立,当时一位未具名的男性囚犯上诉成功,获准转入女子监狱。该案上述人在 2001 年被判误杀其男性情人,据称因对方拒绝资助其变性手术,他便用一副连裤袜将对方勒死。他被判处五年监禁。在获释仅五天后,他因企图强奸一名陌生女性被送回监狱。为了获得生理性别重置手术,该囚犯被告知必须进行真实生活测试,即以女性身份生活两年,而这需要将他转入女子监狱。他依据《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提出上诉,要求获准转监。他的律师在法庭上辩称,这些犯罪行为都和他「极度渴望成为女性」有关。法官宣判:『将「她」继续羁押在男子监狱,侵犯了她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私人和家庭生活权」享有的权利』。该男子的出庭律师菲莉帕·考夫曼将他称为女性,并表示:「她作为一名女性,生活在易受伤害的男性囚犯单元中,她不能随心所欲地穿衣,也画不了淡妆以外的妆容。这些都是她女性身份的重要表达」(Allen,2009)。而即将和他同监的女犯不会被告知他的真实身份或罪行(ibid.)。这里存在明显的权利冲突:一名男子的化妆权和被监禁的易受侵害的女性羁押在一起的权利,凌驾于那些女性囚犯免受男性暴力侵害的权利之上。如此一来,人权的概念变得微不足道。

针对上述判决,英国于 2011 年 3 月发布关于在狱中寻求社会性别重置的囚犯待遇的新指南。该指南允许囚犯接受治疗并被安置在女子监狱中。指南规定:

持有社会性别认定证书的男跨女跨性别者,只有出于安全理由,才可被拒绝安置在女性监区狱中——换言之,只有当能够证明具有同等安全特征的女性囚犯也会被关押在男性监区时,方可拒绝他们转入女子监狱。

——Ministry of Justice,2011

此处既未考虑男性罪行的性质,也未考虑对女囚构成危险的严重程度,指南承认的,只有男性在女性群体中假扮女性的权利。男性假扮女性进入女子监狱的行为,可能会因遭到女囚排斥而面临阻碍。这成为意大利于 2010 年提出建立专门针对跨性别者监狱的理由(Melloy,2010)。这是一种成本高昂且复杂的解决方案,但却是必要的,因为虽然法律承认这些男性是女性,但真实的女性并不认同。意大利 GLBT 组织 Arcigay 的主席奥雷利奥·曼库索解释说:「将跨性别者和男性囚犯关押在一起固然存在诸多问题,但他们和女性囚犯的关系也远非简单。女性就是不认为他们是女性」(ibid.)。

2005 年加拿大的一起案件清楚展示了将男性安置在女子监狱可能引发的问题。当时,一名暴力的变性犯人因其攻击性行为,包括威胁监狱工作人员和破坏建筑,不得不将他从其原本依据「人权」理由、被安置在和女囚自由接触的区域中移出(Bhardwaj,2005)。理查德·卡瓦纳,自称辛西娅,被安置在女子监狱的一个高度监管区。卡瓦纳因 1987 年在多伦多用锤子杀害一名二十三岁的跨性别妓女利奥·詹姆斯·布莱克(又名丽莎·詹娜·布莱克)而被判处终身监禁,二十五年内不得假释。1999年,他向加拿大人权委员会投诉,称监狱拒绝为他提供荷尔蒙治疗和手术构成歧视。随后,加拿大惩教署修订其指南,允许符合特定标准的患者进行手术,这在当时被视为里程碑式的决定。有趣的是,卡瓦纳后来的暴力行为未被视作「应将男性排除在女子监狱之外」的理由,却被当作『应当为暴力「女性」设立单独收押设施』的理由。加拿大惩教人员工会的凯文·格拉博夫斯基表示,卡瓦纳案表明,惩教署需要像针对男性那样,为暴力女性罪犯设立专门的管理设施。然而,这些完成跨性别的男性实际上根本不是女性罪犯。为迎合 「社会性别权利」 观念需要采纳的「双重话语(doublespeak)」极具挑战性。正如卡瓦纳案所示,假扮女性的男性不但对女性构成潜在威胁,对其他假扮女性的男性同样如此。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名正在「转变」的男性杀害一名有「社会性别认同」问题的男性。2010 年,英国三十四岁的尼娜·卡纳加辛厄姆因著名人权律师索尼娅·伯吉斯之死被控谋杀。六十三岁的伯吉斯被朋友、家人和同事称为索尼娅或大卫。卡纳加辛厄姆将索尼娅/大卫·吉伯斯从伦敦国王十字车站的站台上推下,致其被一列驶近的火车撞死。卡纳加辛厄姆最初被羁押在男子监狱,但在 2011 年指南出台后,他被安置在女子监狱似乎已成为可能。

7.7本章结论

当国家在立法中保护「社会性别」,并宣称男性假扮女性的权利属于「人权」时,这标志着女性平等进程的严重倒退。这使得「社会性别」这一维系生理性别种姓制度的机制上升为国家意志。社会性别化的外表和习惯性动作仅代表一种社会建构的、临时性用来将人类划分为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等级制度的方式,如今却被赋予分量和合法性。如此一来,对国家承认这种不平等制度的批判可能被视为不合理的甚至是「恐跨的」。此外,以允许男性进入女性空间并声称自己是「女性」的方式来承认「性别权利」,造成了严重的权利冲突。它实际将女性,即生理性别为女性的人,享有的尊严、安全和隐私权置于(主要为)选择演绎某种「社会性别认同」 ——一种心理状态——的男性的权利之下。许多司法管辖区对能获得这一权利的男性类别几乎不做任何限制。有时定义如此宽泛,以至于涵盖了希望偶尔异装的男性,或那些后悔转变且如今认同为中性(neuter)的人。在所有上述案例中,「生理性别」这一范畴——女性永远无法逃脱、并使她们一生遭受贬损待遇的真实种姓地位——被彻底抹除,取而代之的是跨性别者头脑中的一种幻想。


  1. 契约契据(deed poll)是英联邦国家的一种法律文件,由个人单方面签署,用于正式声明某项行为,例如改名,因具备法律效力而无需他人共同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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